关于新时代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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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管理,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体系,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瓶装燃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T3825-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丁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应贯彻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第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
3、相关信息。第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三、配送车辆第七条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从事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非机动车辆,应符合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
4、企业送气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第八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教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第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第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通行,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行驶。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非机动车由企业组织集中停放、充电。在配送服务中临时停放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载有气瓶时,不得进行充电操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
5、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第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四、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第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I、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送气工证。第十五条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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