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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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规制,建立规范的成本测算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补偿机制,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积极推进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的公交运营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
2、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市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核定,客观测算、审核和评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确定财政补贴的管理过程。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成本规制测算,确定补贴资金的总额和来源,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和发放机制。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公交车辆投放总体规模,确定车辆购置标准和场站使用办法,合理控制公交企业成本;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对城市公交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开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年度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监审,根据物价水平、企业成
3、本情况和公共财政补贴状况,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公交票价调整意见。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公交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一)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三)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四)精
4、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随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第二章成本规制范围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规制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等构成,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第六条直接营运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一)职工薪酬。是指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薪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
5、金等)及其他相关支出(含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能耗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在营运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柴油、天然气、电力等)支出,不包括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营运车辆的燃料消耗。(三)折旧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用于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服务设施、服务保障车辆、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IIJ不得进入规制成本。由公交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公交运营所需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停车场地、候车亭、调度室、修理车间等),其折旧费不纳入成本规制中。(四)保险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
6、规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险、车损险、精神损需抚慰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支出。(五)保养修理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车辆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运营车辆F1.常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六)轮胎消耗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所发生的正常的轮胎消耗费用。(七)安全生产费。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条件的支出。(八)其他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如按国家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其他不具有固定性的非直接运营成本,如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环
7、保等因素要求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可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并经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管理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网络流量费、通讯费、印刷费、邮寄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费、驾驶员伙食费、待摊费用、修理费及物料消耗费、委托业务费、租赁场地费、审计咨询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其
8、他合理费用等;以及服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管理的非营运车辆费用(含车辆折旧费、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二)财务费用。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筹集营运生产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第八条税金及附加是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由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缴付的特殊性,可按当年实际发生支出并经过第三方成本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数额确定,在结算拨付补贴资金时追加计算,暂不列入成本规制。第九条以卜.项目不列入成本规制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1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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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时代 城市 公共交通 成本 规制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