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视角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检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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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视角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检视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的重要突破口和发力点。新形势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注重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实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与减少不合理羁押的有机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工作能动性不足、调查核实手段运用较少、审查程序形式化、检警双方存在信息壁垒等问题,应吸收借鉴各地的经验做法,在实践检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常态化审查机制、增强操作的实质性和亲历性、完善审查模式和标准、强化检警联动等举措,充分释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监督效能,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检警关系法律监督听证式审查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既指向羁押程序
2、的合法性、规范性,也涉及人身羁押的合理性,包含诉讼保障和权利保障双重属性,是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最高检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要“健全完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强制措施变更审查工作机制”。2023年12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杳、评估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理程序和操作标准。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并重的检警关系模式下,应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和力度,推动法律监督现代化与社会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价值与功能定位(一)监督制约: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机理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刑事诉
3、讼法律监督”章节完善和细化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着力凸显其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羁押必要性审查契合“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使检察监督视野从侦查取证合法性向人身强制合理性拓展,使对诉前羁押的监督模式从审查逮捕阶段的定点把关”向全程、动态调整转变,有助于充分延伸监督触角,全面提升监督能力。(二)主动救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有之义羁押作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要通过司法裁断对其合法性和正当性予以确认,这也是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和域外刑事法制的普遍做法。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化了诉前羁押的司法属性,使检察机关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方面的作用更具主动性、持续性。由于影响羁押必要性的各种
4、因素容易随着侦查取证和诉讼程序的推进而产生波动,检察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增强履职能动性,实现“审”与“查”相结合,推动诉前羁押的把关重心从批捕阶段的“被动栏截”向捕后阶段的主动筛查延伸。(三)协作共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然形态新时代检察监督工作遵循“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注重监督智慧与最优实效,强调监督关系中的互动性而非对抗性。检警双方要在“大控方”格局中更好地形成追诉合力,就应在诉前羁押措施适用方面深化协作,形成互利共赢而非“零和博弈”的联动效应。由于检警双方掌握的案件信息严重不对称,检察机关评估羁押必要性需要与侦查机关协作联动,以充分掌握捕后侦查进展和案件动态,综合考量采取非羁押措施对
5、证据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影响,从而妥善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力提升诉讼质效。二、现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办案理念滞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动性不足个别检察人员办案思维还比较落后,将人身羁押视为防范办案风险、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应然举措,对逮捕措施“重合法性审查,轻必要性分析”,担忧非羁押处理会导致公众产生办关系案、人情案的误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动性有所欠缺。有的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心主义”理念影响下,认为羁押权的行使依附并辅助于侦查活动,习惯”羁押为原则,不羁押为例外”的做法,将提请批准逮捕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例行程序,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缺乏动力。(二)审查模式书面化、形式化有的检察
6、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采取纯书面审查模式,较为依赖侦查卷宗或单方材料,未全面、动态掌握相关案件信息及在押人员情况。有的检察人员对于主观方面的羁押必要性标准把握不准,除非有退赃退赔、身体状况恶化、案件事实或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否则较少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2020年J省W市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140件案件中,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主观理由变更羁押的有16件,仅占总变更案件数的11.4%;而未变更羁押的58件案件中,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主观理由不予变更的案件达到70%,远远超过其他客观性理由。1(三)审查程序诉讼化程度不高、权利保障不足羁押必要性审
7、查采取听证式、案件化审查机制的比例不高,听证程序的抗辩性不强,当事人双方及侦查机关的参与权、抗辩权未得到充分保障。有的被追诉人不知晓其享有羁押必要性审杳的申请权,或者仅提交了简略的申请意见而未附证明材料。审前羁押的期限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2有的检察官办理捕诉案件时未对被追诉人进行量刑预估,作出批捕、起诉决定后未关注在押期限,有时出现未决羁押期限超过实际判罚刑期的“刑期倒挂”现象,导致审前阶段的过度羁押。(四)检警协作联动有待加强检警联席会议、案件会商机制的研判范围通常侧重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证据条件等定罪量刑事项,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往往缺乏关注。检警双方在捕后阶段对
8、案件信息的沟通交流相对较少,有的侦查机关在案件批捕后即认为指标任务已经完成,怠于将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证据变化、羁押状况等情况主动通报检察机关,有的检察机关也较少将后续诉讼进度和刑事和解等情况告知侦查机关,有时导致羁押必要性评估陷入“信息孤岛”困境。三、G省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实践探索最高检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G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深入探索,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一)完善考评激励和容错机制Z市检察机关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建议采纳数”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体系,通过提高相关指标比分权重,有效提升检察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积极性。H市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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