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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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H作方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区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基础条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建标(2022)60号)、市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2023-2025年配建工作方案、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
2、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为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创造条件,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二)工作目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从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既有居住区因地制宜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开展工作。到2025年,全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1(X)%,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和用途管理进一步规范,并形成长效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机制。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琅哪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新建或既有商品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
3、廉租(公租)房、家属院、公寓楼等各类居住区以及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本方案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等服务的场所。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等。配建标准(一)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
4、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二)既有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既有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配建面积要求的,要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配齐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四、配建程序(一)规划选址。住宅小区(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位置适中、日照充足、通风良好、方便老年人出入的区域位置,可采取单体或混合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单体养老服务设施楼层原则不超过二层,确需建设二
5、层的应当配置无障碍电梯。与住宅楼混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设置在一层,不得配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当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琉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救援车辆就近停靠。(二)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养老服务设施
6、规划建设标准DB34/T3943-2021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配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卫生间完善,水、电、气等设施齐全,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不动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按照规划批准文件对养老服务设施设置不动产单元,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憧、单元、层次等)和面积。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三)故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邀请区民政局进行竣工验收,区民政局对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出具验收意见。对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该项目不得通过
7、竣工验收。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四)设施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区民政局用于养老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应按照移交协议与区民政局共同申请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转移登记。既有居住区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在配置达标后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琅哪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联合验收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续,“属地街道办事处、产权单位与区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使用“。(五)管理使用。区民政局将接收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登记造册,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低偿或无偿交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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