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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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类等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人民政府(以下称县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县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具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名单,经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严格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大)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保障有效履职。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县属国有企业章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茶事会组成结构,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大)会监督。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
4、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卜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坚挣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
5、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果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二)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统筹考虑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确定不同考核重点,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及权重;(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
6、,业绩降、薪酬降”,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一)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规
7、范化。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县政府批准:(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三)企业100O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单项资产处置方案;或者一次性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或县长工作例会研究批准。(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10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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