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2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白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2、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四)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五)住房城乡
3、建设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协调、指导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白律,引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白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
4、修、回收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支持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
5、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更改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五)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座位、货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六)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设备等。第十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
6、、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白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管理J不得随意丢弃。第三章车辆登记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申请电动自
7、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F1.内向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登记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 草案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