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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9)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学准确界定规范性文件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
2、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一)下列文件一般属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二)以下有关事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 .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2 .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惩、财务物资管理、廉政建设等文件;3 .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4 .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
3、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5 .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6 .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7 .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8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9 .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1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1 .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12 .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卜.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1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
4、人职责的文件;14 .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15 .其他不符合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定义的文件。(三)其他情况1.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归于党委系列规范性文件;2 .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3 .上级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批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4 .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制定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原则
5、上不是规范性文件,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杈利、义务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5 .行政机关为明确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工作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公文,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遵守的工作时限等事项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二、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措施(一)明确审核机构及职责。县司法局及县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县政府及本部门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县政府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应
6、当明确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经县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先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按程序报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复核;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专门人员或者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负贵。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责任单位:县司法局牵头,县政府其他部门配合)(二)完备送审材料。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包括: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的送审意见、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解读材料(附件2),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
7、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其他事实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附件3),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附件1),拟发文件送审稿与上级文件(条文)对照表(附件4),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对涉及企业的规范性文件,需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巾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附公平竞争审核意见;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责任单位: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三)规范审核程序。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报送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
8、至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县政府办公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县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书面提出明确具体的合法、不合法及应当修改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文稿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原则上合法性审核意见必须采纳。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在提请县政府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如无特殊事由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
9、证、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时限内)。(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配合)(四)严格审核内容。县司法局及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专门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
10、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其他部门法制机构)(五)完善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书面文件审核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补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审核机构要求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相关单位协助审核的,起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科研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协助审核的作用。必要时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责任单位:县司法局或者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六)搭建审核平台。依托政府或者政
11、府部门政务内网,搭建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使之与公文办理系统相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要积极开发智能型自动合法性审核辅助系统,推动合法性审核工作标准化作业,革新审核方式。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责任单位:县数据资源局牵头,县政府其他部门配合)(七)强化审核责任及追究。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审核机构
12、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合法性审核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部门配合)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法治思维,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司法局牵头,县政府其他部门配合)(二)注重能力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队伍建设,
13、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针对规范性文件制发、清理、备案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年度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牵头,县政府其他部门配合)(三)强化指导监督。县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及所属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将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审核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部门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司法局牵头,县政府其他部门配合)(四)加强协调统筹。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向县政府和市司法局汇报。(责任单位:县司法局牵头,县政府其他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