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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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琳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拉安全行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贡、靠实贡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址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幺甘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历贵管理规定B(水利部令第52号)、QK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和修夏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项目法人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最安全承担首要员
2、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分别对工程质域安全承担相应於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项目法人要在招标文件及与参建单位答订的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作出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项F1
3、.质量安全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对施工投标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及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己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fit安全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依法依规制定质fit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
4、督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货人和技术负贡人.项目法人在办理工程质信监督手续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我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货人工程质信终身贡任承诺书,并建立奏任主体项目负负人终身货任信息档案.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货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
5、报项R1.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各参建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30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第九条项目葭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杳。未经审杳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斯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冲、施工等单位对液工图设计文件会审,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发,勘察设计单位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进行详细的解读或修正。未经参建单位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签发的施工图纸,不得使用。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水利部
6、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杳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I,条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检吉,时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实行闭环管理。对严亚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质量安全何超,项目法人应及时报告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水利工程标段,不得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胶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测)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匚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第十W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
7、部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0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脸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各阶段工程验收.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开展质量验收工作。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未经52收或者瞬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者投入运用。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
8、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后,项H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贲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项F1.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十八条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代建、项F1.管理总承包等第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地安全职贲,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资任。第三章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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