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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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
2、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I月1H至12月31H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
3、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WXqOO分,信用好;A级:85分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第十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
4、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完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O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
5、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H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6、。(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五)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布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六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H起,
7、企业在该省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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