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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二O二四年八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工作原则11.4 适用范围12泡织体系2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2 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62.3 海洋灾害应急综合保障队62.4 沿海市县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73监测预警71.1 监测预警信息71.2 预警级别81.3 预警会商81.4 预警发布84应急响应84. 1响应级别84.1 响应程序104.2 应急响应处置114.3 应急响应终止234.4 信息报送244.5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255灾后处置255. 1善后处置255.1 调查评估265.2 灾后重建266保障措施266.1 技术
2、保障266.2 物资保障266.3 经费保障276.4 隐患排查276.5 生态保护276.6 宣传培训276.7 其他保障277府则277.1 预案管理277.2 预案演练287.3 奖励和追责287.4 主管机构287.5 预案实施28附件1:海洋灾害及相关术语30附件2: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货警发布标准33附件3:赤潮灾害事件标准36附件4:海南岛沿岸14个岸段警戒潮位值表391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全省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
3、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资源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自然资源部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和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海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坚持统一领导、党委主导、政府主抓、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坚持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确保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1.
4、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由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按照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实施;应对海啸灾害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海啸预警信息。2组织体系2.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减灾委员会、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不再保留上述六个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委员会分别在省海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
5、厅设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专项工作办公室、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办公室。其中,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根据需要以相关专项办公室名义开展相关工作。3. 1.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设双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省海洋厅,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海洋厅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2.1.2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与职责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由省海洋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
6、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海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和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等组成,相应单位负责人为成员。(1)省海洋厅:负责全省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供相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海洋灾害防治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7、,衔接驻琼部队参与海洋灾害抢险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省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协调指导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3)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重点工程的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灾后重建。(4)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指导全省各级旅文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并开展防御海洋灾害宣传报道;指导有关市县落实景区关停、游客转移等安全工作。(5)省生态环境厅: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由海洋灾害引发的近岸海域环境污染
8、监测工作,向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信息。(6)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做好全省渔船回港、渔民上岸和渔港管理等防风安全工作;按照职责监督指导渔政执法,监督查处违法采捕受赤潮毒素污染水产品的行为;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7)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害期间全省应急救援医疗保障工作;牵头组织赤潮灾害期间海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8)省公安厅:负责灾害期间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协助开展危险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危房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等安全防范工作。(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灾害期间全省交通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交通路况的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9、。(I1.)省水务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工程安全和调度工作,承担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水工程调度以及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等工作;指导全省城乡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12)省市场监管局:赤潮灾害期间,指导有关沿海市县加强对赤潮发生地深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对涉嫌毒素超标的海产品依法依规处置。(13)海口海关:赤潮灾害期间,负责对进出口的海洋水产品实施监督管理。(14)海南海事局:负责组织辖区除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外的海上船舶、非渔业设施等海洋灾害防御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灾害期间通信保障,承担所辖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协助发布灾情预警、防灾避灾
10、信息。(16)省气象局:负责全省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参与海洋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会商。(17)省地震局:负责灾害期间地宸监测预报及其信息报送;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的发生发展趋势,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全省流动地震监测台网架设、防御海洋灾害工作。(18)海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协调驻琼部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19)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消防救援指战员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20)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风暴潮和海浪等监测信息报送工作。(21)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风暴潮和海浪等监测
11、信息报送工作。2.2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海洋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海洋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海洋厅副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下,贯彻落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承担全省日常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海洋灾害应急会商会议;督促、检查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收集、汇总和统计全省海洋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和评估;组织专项预案编制和修订;组织海洋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海洋灾害应急综合保障队(1)海洋灾害应急
12、工作组。由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委员会根据海洋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和影响范围及程度,视情况派出应急工作组,对受影响市县的海洋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2)海洋灾害抢险救援队。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海南省消防救援局)、驻琼部队、海上搜救工作主管部门和专业救援机构,以及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海洋灾害期间的抢险救援工作。(3)咨询专家库。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处置海洋灾害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由海洋、水务、气象、生态环境、地震、渔业等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2.4沿海市县海洋灾
13、害应急组织机构沿海市县的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依托市县防汛防风防旱组织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3监测预警3.1监测预警信息省海洋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沿海市县开展管辖区域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提供风暴潮、海浪、赤潮等监测信息,负责本省所辖海域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制作、发布,承担本省的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协助省海洋厅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工作。自然资源部海口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三沙海洋中心负责提供管辖范围内风暴潮和海浪等监测信息;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暴雨、台风信息;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南海海域强震速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海洋环境污染
14、信息;省水务厅负责提供洪涝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供渔业信息。各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成员单位将海洋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通报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3. 2预警级别根据海洋灾害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浪灾害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3 预警会商根据海洋灾害可能发生的发展态势,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省海洋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进行海洋灾害预警会商,提高海洋灾害警报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4 预警发布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按照职责发布
15、风暴潮、海浪和赤潮灾害预警信息,视海洋灾害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及时进行预警调整与预警解除;转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海洋灾害应急专项工作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公众发布。4应急响应4. 1响应级别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V级(一般)、H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最低至最高响应级另h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主要依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确定,如同时发生2种或2种以上海洋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则按照响应鲍风一潮灾害海淡火害势噱灾害赤潮火害I级应急响应红色警报无红色警报检色警报I级赤潮灾害11SAMJS橙色警报红色警报黄色警报H级赤潮灾害ms或:a响应黄色警报检色警报无川级赤潮灾害响应假色警报黄色警报无无最高预警级别确定海洋灾害应急相应等级。4. 1.IW级应急响应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Iv级应急响应:(1)沿海岸段风暴潮灾害达到蓝色警报级别;(2)近岸及附近海域海浪灾害达到黄色警报级别。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