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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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本若修危修急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房屋住用等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维修资金由房产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的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贡日
2、常管理工作。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贡本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贡协助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调解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纠纷。全市各级建设、财政、消防、市场监督、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相关专业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贡积极配合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组织和监督,并对提交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3、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贡。第五条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启动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消防设施损坏的:(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第六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向下列单位申请认定:(一)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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