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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笫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筝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限截止前,
2、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报到入学时,学校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学籍。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
3、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杳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具体办法见XX大学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考勤第七条学校对在籍学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第八条凡属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消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查实;因公请假须由有关
4、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办理。第十条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在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理论课按实际旷课学时统计,实践课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一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表中。成绩档案表在学生毕业时一份归个人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馆。第十三条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第十四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
5、、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第十五条所有课程不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必须重修。第十六条课程的考核成绩,由考试(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
6、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修读公共体育课程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梃出申请经学校医院复查,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考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按大学体育课程合格记载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笫二十条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的考试均由学校组织。同时,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若四级成绩合格(425分)且修完大学英语四学期所有课程并参加考试者,
7、不仅可视为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合格,而且可免去大学英语课程各学期的重修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1 .学生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或该课程本学期所开计划学时数的1/3(含1/3)以上者;2 .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该课程应交次数的1/2(含1/2)以上者;3 .有实验的理论课程,全学期实验课缺课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达1/4(含1/4)以上者。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作弊、旷考者,不准参加正常重修。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应注明“作弊”、“旷考”
8、字样。其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第二十三条学分、学分绩点计算1 .各专业学生以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为准。2 .分学期进行教学的课程,按学期考核并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计算学分;3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学分X绩点百分制成绩绩点五级分制成绩绩点100-904.0优秀3.589-853.5良好2.584-803.079-752.5中等1.574-702.069-651.5及格1.064-601.059-00不及格0百分制五级制4.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和各学期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作为学生在本专业(班级)中的排序依据。第二十四条成绩记载以
9、学生所在学院为单位建档,教务处备案。第五章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和缓考第二十五条选修1 .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确因特殊情况需另行选课的,包括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内选修由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跨学院选修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2 .学生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应按时上课,完成各种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笫二十六条重修1.培养计划中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符合第二十条之一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改修,也可随下一级重修,改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按实际成绩登记。3 .课程重修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重修。4 .理论课程重修
10、学生可以申请免听。5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安排随下届重修。6 .允许学生一门课程可以申请两次重修。第一次重修课程成绩进行衰减(考试成绩衰减办法:60-75分按60分计,75分以上按80%计;考查课衰减办法:及格不衰减,中等以上衰减一档),第二次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按60分(及格)记载,不及格的按考试的最高成绩记载。第二十七条免修1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免修,其程序和条件是:程序:学生填写XX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提交与课程有关的自学材料,经相关任课教师签字认可,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条件:参加相关免修考核,且成绩
11、在60分以上者,取得免修资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2 .德育课、体育课和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第二十八条缓考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发给缓考通知单,学生持缓考通知单报告任课老师后方可缓考。1.因病、事请假且办理缓考手续者,准予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原则上在考试前2天。3 .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取得学分,并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数。4 .没有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获准者,按旷考处理。第六章转专业、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 .学生入学后
12、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或其他院校学习者;3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4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认为需要调整专业者。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以下办法办理:1.学生在校内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5 .转入(出)学校者,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学校两级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手续由学生办理,校内由学校发文。第三
13、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1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2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3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4 .单招考试或者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5 .学习成绩不合格导致退学者;6 .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7 .已办理过一次转专业或转学者;8 .其他学校认为不宜转专业、转学者。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习时间不能超过规定年限。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休学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
14、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 .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3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4 .因创业本人申请休学者。第三十四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笫三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三十六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的医疗费自理。休
15、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其责任由学生和家长承担。第三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陵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同层次学生学习。3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八章升级、学制、试读第三十八条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专业年级编班。学生修完培养计划中本学年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第三十九条全校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提前或推后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建筑学专业四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建筑学专业七年)。学生修满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延长学年,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学年。批准延长学年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未提出延长学年申请或超过规定年限,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因应提前一学年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第四十条个别本科专业学生因故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