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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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管理,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完善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为本市经济困难且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市
2、、区财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审核确认本嘴关管理等工作.第五条(资金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与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财政,由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每年9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应将上一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同时,由市国政局将初步分配方案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各区财政局应将该项目市、区支持总额编入年度预算。第六条(工作
3、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等方式,做好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工作,对服务机构可予以适当支持。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条件第七条(补贴对象)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的下列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三)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四)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不属于前款规定,但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且符合一定照护等级要求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由区民政
4、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第八条(补贴标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根据不同照护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特殊困难情形,确定相应的补贴额度.其中,对无子女或者高龄的老年人等,可以提高补贴额度.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市国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统筹确定、发布,并适时调整.第九条(补贴形式)养老服务补贴采用非现金的方式发放,由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等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与补贴额度相当的养老服务.第十条(补贴范围与项目)(一)居家照护服务.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生;舌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等
5、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二)社区照护服务.依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三)机构照护服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务.第十一条(照护等级评估)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经过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结果为照护一级到照护六级.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经济状况认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经过经济状况认定,认定标准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险家庭成员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的相应认定结果执行;(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实物财产标准,按照本市
6、社会救助领域对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执行;但货币财产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对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的2倍执行。具体标准以及经济状况的内容、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财产的认定等,根据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有关规定执行;(三)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其月收入按照其本人的月养老金认定。第三章补贴申请与确认第十三条(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就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清.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申请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
7、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第十四条(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负责信息录入工作.除已认定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核对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通过部门之间交换数据获取.第十五条(审核确认)申请人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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