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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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黔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药品考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工作,明确许可条件,统一许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IS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延续许可的现场检膏和审核工作.开办许可现场验收时,应根据本细则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变史许可现磁收时,应根抠本细则对变更项目对应的条款检直、验收.延续许可应当结合本细则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风睑管理原贝怅行审直,必要时可对其开展药品经管质量管理规范符
2、合性检亘.药品经苜许耍场检直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按照药品检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符合要求的,依申请予以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开办药品零件企业,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弱!药的原则.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於者所需包含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苜,支持企业使用智能设备提高药品经营服务能力和质一管理水平.第五条药品零供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息部是连锁企业经百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门店承担日常零售业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JK质量管理、门店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具体负责企
3、业经营质量、员工培训馋瞠康检查等管理工作.药品苏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第管理规范中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要求.第二章人员与培训第六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法回弋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质坦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舌动的情形.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的;去定代表人、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串和规范性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在总部,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国管理工作经历以及本科以上学历.药品零告连锁
4、企业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目注册在总部,具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Itt管理工作经历以及大专以上学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药品等笆连锁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执业药师且注册在总部的,n三营门店可认为符合前款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质馔负责人应当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苜质管理工作经脸.第八条药品零供企业应当至少配笛1名注册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或药师,并根据企业营业面积和经营范围,按照以下要求调整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人数。营业面积注Af1.执业药师(不少于)药师40-150m2(1.S0)IA1人150-250m(
5、250)1人3人250-500mi(含500)2人4人500-750m2(750)3人5人750-100Omy含1.0)4人6人营业面枳超过100OmZ的,每当增加250m2,至少应增加注册执业药师和药师各1名.申请经营配方中药饮片的,应配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负质中药饮片的审方和豆核.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的连锁公司总部,应当配爸1名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贵管理工作.第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采购、给收及养护等卤位人员:(一)从事质Jft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
6、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质量管理的,还应当经过相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培训考核;(二)从事采匏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储存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脸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
7、求的质量怆理、采匏、蛇收及营业员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给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真省中药调剂员资格;(四)芭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从事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员,应当是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微生物学、崎床药学、药理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执业药师,并经过相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培训考核.第十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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