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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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虚假企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撤销虚假企业登记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负责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登记申请,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以下简称虚彳限登记)的行为调有,并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适用本办法。登记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虚假登记行为,需依职权调查并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
2、,参照本办;去执行。登记机关接到涉嫌虚假登记行为举报或者在撤销登记调查中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条(管辖原则)撤销登记由涉嫌虚假登记企业的登记机关管辖。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登记,作出登记决定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涉及委托登记的,由受委托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相关决定以委托登记机关名义作出.两个以上登记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管辖。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由其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代表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
3、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因被冒用身份或者被虚假签署提出撤销登记申请的,除以下情形外,被冒用身份或者被虚假签署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一)被冒用身份或者被虚假签署的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提出申请的法定情形;(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于被冒用身份或者被虚假签署的事实有生效书面认定的.第五条(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人通过委托代理人提交撤销登记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可以在申
4、请时一并提交身份证件遗失证明、身份证件办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虚假登记事实的生效书面认定等证据材料。第六条(材料补正)存在以下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一)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二)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申请人未完成身份信息核验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身份信息核验。第七条(受理)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且申请人进行身份信息核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申请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二
5、)涉嫌虚假登记的企业已注销的,但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三)申请人未受虚假登记影响的;(四)申请的撤销登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中,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举报等其他途径处理;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第八条(暂停登记)撤销登记申请受理后决定作出前,企业申请办理的登记业务涉及尚在调套的虚假登记事项的,登记机关可以出具补正通知书并告知其待撤销登记流程终结后再行提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斓服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6、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第三章调查与决定第九条(调查期限)登记机关受理撤销登记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有,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撤销登记处理过程中,中止、麻、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第十条(调查核实)登记机关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涉嫌虚假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直核实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企业实施现场检直,向有关单位、人员以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了解情况或者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材料;(二)查阅、调取相关登记档案、数据资料、身份核验信息等证据材料;(三)核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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