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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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以及医疗机构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2、(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第四条(准入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并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3、。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五条(诊疗服务范围)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六条(部门责任)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建立上海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保证医疗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建立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应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责权利。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质控组织以及行业学、协会应制定互联网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规范互联网医院依法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七条(准入申请)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5、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互联网医院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在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第八条(设置条件)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二)有合适的场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6、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九条(设置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或合同。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同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在依法申请医疗机构设置时提交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提交合作协议。第十条(社会公示)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卫
7、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设置互联网医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以及设置人和依托医疗机构名称等。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实,未通过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第十一条(名称核准)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冠名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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