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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大学教职工诂假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请假事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各类请假制度,如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还包括公差、旷工及旷工处理规定。第二章事假第四条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处理。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遇突发事件.事后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第五条事假审批一、事假在
2、10日以内(含10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二、事假超过10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一般一次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第六条工资待遇一、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IO天,基本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IO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扣发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二、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IO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C第七条执行文件一、Q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
3、待遇问就处理意见的通知P(沪人(1992)24号;二、Q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沪人(199446号。第三堂病假第八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因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请假手续一般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第九条病假审批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三、病休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并
4、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长病假教职工,经三级甲等医院医生出具已恢复劳动能力证明,还需经我校医务劳动鉴定小组进行健康状况鉴定.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应先试工3个月第十条工资待遇一、基本工资1、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2工作年限满IO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计算工龄.并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I工作年限不满IO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2工作年限满IO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
5、0%计发。4、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照发。二、绩效工资1、教职工病假当月累计超过20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绩效工资:(I正常上班并完成工作任务的,绩效工资照发.(2安排半天试工,半天休息的,根据工作轻重按绩效工资的75%90%计发。第十一条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执行文件一、Q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P(国发(1981)52号:二、【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沪人199446号执行。第四章婚假第十三条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
6、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第十四条教职工结婚可休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另增加晚婚假7天,与婚假连续使用。第十五条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假*第十六条教职工在阍除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自理,第五章生育假第十七条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生育假(不含哺乳假和产后长假。第十八条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第十九条产假
7、期限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I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第二十条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分别给予产假:一、本市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二、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第二十一条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I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I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I小时哺乳时间。第二十二条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有困难,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
8、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第二十三条女教职工在产假与哺乳假期满后确有特殊困难,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延长.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可继续休长假.假期不得超过I年。第二十四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一、放珞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三、检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五、放珞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b六、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第二十五条工资待遇一、教职工在晚育护理假、节育手术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二、教职工在产假、晚育假期间.本人
9、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扣发,三、教职工在哺乳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绩效工资扣发。四、教职工在产后长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绩效工资扣发.第二十六条执行文件一、Q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发2012)第619号: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沪府发(1990)36号;三、(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D(沪府发(2011)24号:四、Q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群)(沪劳保福发(2002)第18号。第六率探亲假第二十七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
10、审批,可以享受探亲假*第二十八条探亲假期限一、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1次的.可给假期45天。三、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I次.假期为20天。四、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第二十九条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C如果寒暑假时间较短.各学院(部门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三十条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假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规定:1、已
11、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探望I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I个月计算。2、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I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3、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探望1次.给假4个月:三年1次的.给假70天:两年1次的.给假45天:一年I次的.给假20天。3、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可以出国(境探里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I次.假期40天C如在境内探里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二、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续假后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
12、逾期不归的,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三十一条工资待遇一、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因配偶公派出国(境工作学习分居一年以上的教职工申请出境探亲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从次月起停发。二、探亲往返路费按学校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符合出国(境探亲的境外路费自理.从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路程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第三十二条执行文件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D(国务院国发198136号;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D(1981财事字第113号;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
13、、工资等问题的规定)(U983)侨政会字第007号;四、(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j的通知)(沪府发(1981)32号。第七章丧假第三十三条教职工的丧假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三十四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给予3天丧假。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第三十五条教职工在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附费自理。第八章工伤假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经学院(部门
14、主要负责人核必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第三十七条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第三十九条执行文件Q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沪府发(2013)93号第九章公差第四十条教职工为学校联系业务离开工作岗位的.10日及以下的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0日以上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处备案.第四十二条教职工在公差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第十堂旷工及处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5、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四、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学院(部门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第四十四条旷工处理一、各学院(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各学院(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二、连续旷工超过I。个工作日或者I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与其解除工作关系。第四十五条执行文件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D(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第十一至各学院(部门的请假和考勤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处对各学院(部门的请假和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各学院(部门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并将出勤情况作为工资发放和学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十二章学院(部门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本学院(部门教职工擅自作出准假决定“因学院(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学校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