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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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个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I法律参考2015-01-04作者I1.吴旭莉,厦门高校法学院来源I1.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妥当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证明借贷关系的基础证据是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其中书证主要包括借据及转账凭证。书证既有优越性,也有局限性。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同的阶段有“举证完成”及“后果担当”两层不同的意义.阅历法则、测谎技术皆可运用了证明过程。法官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各种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阅历法则对证据进行踪合评判。民间借贷案件应确立以法律真实为基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从一个案例谈起案例一原告肖某起诉称:2009年2月25日,熊
2、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兹借到肖某100万元,月利息2船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次日,肖某从银行取款K)O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至起诉未还款。审法院认为肖某既有借条又有取款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肖某的诉讼恳求。熊某上诉称,借条系被迫写就,取款凭证及肖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款项已交付,应进步查明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形,恳求法院指定鉴定机关对双方进行测谎。肖某不同意测谎,熊某申请对其本人进行测谎。二审法院未同意熊某的测谎申请,但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确认焦某出具借条的当天并没有收到款项,借款合同在当天未发生效力。肖某供应的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肖某取款的事实,而
3、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熊某上诉恳求合法有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对能某的诉讼恳求。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及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一方将确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还本付息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可有效缓解企业流淌资金周转难,满意个人急需,弥补金融信贷不足。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案件激增。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敏感度高,妥当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应证明借贷事实,法官审理时最大难点是事实认定。本文将结合本案,重点分析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安排、阅历法则及测谎技术的运
4、用、证明标准等问题,对此类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梳理,以期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妥当解决有所裨益。二、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基础一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即为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种证据形式就是当事人的陈述。多数民间借贷立有借据,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多种证据形式,然而有些案件当事人主见以现金交易,没打借条,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此类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和对法官都是考验。(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关言语行为的概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当事人就案件事实
5、的陈述包括及案件本身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官作出的及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陈述。关于法律事实的陈述,诸如借贷关系的发生、变更、歼灭等;关广证据事实的陈述是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某种证据真实及否的事实,诸如关于借据其实及否的陈述若将民事诉讼视为是一种言语行为的过程,那么几乎全部的诉讼活动都终将转化为语言活动。语言是我们存在于世间的基本活动模式,在关于自我的认知及对世界的认知中,我们为语言所包围,当事人的陈述就是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诉讼行为。若将诉讼置于一种交往行为的语境,那么当事人的陈述就是当事人的交往行为,依据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诉讼是典型的交往活动,经脸着工具理性至交往理性
6、的她变,寻求以商谈伦理为指引的理性交往。在民事诉讼中,并非全部的当事人陈述皆可作为证据,只有能够证明案件状况,对查明争议事实有法律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方可成为证据。另方向,当事人陈述要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拒绝陈述,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客观上已弱于其他证据,这一规定进一步减弱r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现代司法民主精神要求充分敬重诉讼主体的主体性,诉讼主体的观点应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表达,敬重主体看法的差异性。在诉讼中,应给予当事人均等的陈述权,反对压制不同观点。民事诉讼正是通过当事人陈述这种方式完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及法官之间观点的沟通,从
7、而接近事实、发觉真相。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断不行置当事人陈述不顾,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相关证据作出裁判。(二)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书证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及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两种证据并非缺一不行,但两项皆无则着实难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1.借据古语道“民凭字据官凭印”,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最干脆证据。借据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留存已久。据史学家考证,现存最早的借据可见于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周礼秋官朝士有“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
8、则听”的记载。借据作为书证,可帮助裁判者获得最有效的信息,达至内心确信,但其形式为何,从未有统一、详细的规范。有的借款金额高达数百万,仅在便笺、信纸上书就,除此别无他证。有的借据仅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借款日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有的借据则是完整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共同签字、约定利息标准、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约定违约责任(如惩处性违约金)、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担当方式(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甚至约定好管辖法院。有的借款合同还有特殊声明条款,如借款已经全部交付,合同系出自双方其实意思,在同等、自愿基酬上订立,双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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