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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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核定重庆市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卜气象台(站X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以及符合免税进口条件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以其依托单位作为进口单位。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
2、关负责核定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负责核定进口单位可以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按各自职责予以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第四条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第五条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入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二)有
3、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第六条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附件所列税号范围;(二)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进口单位名单和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申请。申请享受政策的单位根据核定事项填写相应的信息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一式三份,由本单位或依托单位负责对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二)受理。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三)审核。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注明理由。进口免税资格核定事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函告。进口单位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分批次函告重庆海关,抄
5、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和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并报送科技部。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审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并通知申请单位。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第八条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第九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原则上每年对进口单位名单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并报送科技部。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第十条市科技局函告海关的进口单位名单应注明批次。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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