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在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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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实务:在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应当担当责任?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我国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担当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担当赔偿责任。虽然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规定,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旦这并不意味着发起人的概念及法律责任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往往全部参与公司设立的过程;因而在法律上对于参与有限责任公
2、司设立的股东,均可参照发起人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1条将法律规定的发起人的范围作扩大说明,使之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该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J一、发起人及其法律地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尽管现代公司法简化了公司设立过程,但毋庸置疑的是,公司设立仍需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如制定公司章程、认缴出资、租赁场所、报请设立等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系设立中公司详细事务的承办者,其地位依法理系属,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发
3、起人、监察人、检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监督人,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最高法院1983年台上字第2127号判决认为:,公司于设立前,由发起人为设立中之公司所为之行为,发生之权利义务,自公司设立登记以后,应归公司行使及负担。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地位的规定亦是将之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依照司法说明的规定,发起人必需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其立法理由也作如是说明: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民事活动J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发起人之间的合伙依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处于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不能
4、享有法人财产权。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台湾地区理论及实务界采同一体说认为设立中公司乃是即将成立公司之前身,如同自然人之胎儿,两者间在实质上属于同一个体设立阶段时之法律关系,在效果上即是属于成立后公司之法律关系J最高法院1999年度台上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亦认同上述观点,其裁判要旨谓:依照同一体说之见解,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属于同一体,因此设立中公司之法律关系即系成立后公司之法律关系。申言之,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之执行及代表机关所为有关设立之必要行为,其法律效果,于公司成立时,当然归属于公司。上述观点,被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此后一系列判决所持续,已然成为理论与实务界通说。依照同一体说,假如公司
5、顺当成立,则因发起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设立后的公司承继。对此,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恳求公司担当合同费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见不担当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以上论述均是以公司能够有效设立作为前提的,假如公司未能有效设立,而发起人又为设立公司实施了肯定的行为,此时应当将设立中的公司视为全体发起人之间的合伙,依据合伙的相关规则进行法律评价。三、发起人
6、担当责任的四种情形1、公司设立失败状况下的发起人责任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在法律性质上被认为是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如公司顺当成立,依照同一体说,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公司承继。但一旦公司设立失败,则相关的法律费任由全部发起人对外连带担当。对此,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恳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担当责任后,恳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依据约定的责任担当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担当比例的,依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
7、例的,依据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见其担当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过错状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2、设立侵权状况下的发起人责任发起人系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机关,如因履行设立职责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一般应由设立后的公司担当赔偿责任。因设立中公司在法律评价上视为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因此假如公司最终并未成立,则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对侵权行为担当连带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恳求公司担当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恳求全体发起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
8、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3、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状况下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公司须有公司居处。由于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因此在承租办公场所时,公司仍处于设立阶段。此时,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署相关租赁协议、装修设计合同等较为常见。特殊是在公司设立后又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下,相关合同如何履行,发起人如何担当责任等都会发生争议。对此,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2条给予相对人以选择权。该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恳求该发起人担当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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