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发布版与征求意见稿全文对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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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司法说明四正式发布版与征求看法稿全文比照作者:唐青林李舒李斌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编者按:昨口恰逢七夕,万众期盼的公司法司法说明四在这个良辰吉日最终发布。该司法说明2016年4月即公开征求看法,2016年12月最高院审委会探讨并原则通过,历时不行不谓不长,号称史上最难产的司法说明并不为过。我们团队为了迎接它的到来,依据之前的征求看法稿,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只待正式版本一发出即可交付出版。可是,翻看最终发布的司法说明,和之前的征求看法稿发生了相当多的变更。例如,恳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不见了;确认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及未形成有效决议之诉合二为一,变
2、成了恳求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说好的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在最终的版本中也不见了踪影在为公司法司法说明四的最终出台而欢欣鼓舞之际,我们也为部分司法实践中迫切须要指导的内容的缺失而感到缺憾,后续这些有争议的问题也只能留待各地法院“酌定”以及各方当事人自己去PK。有鉴于此,我们特将该司法说明的正式发布版与征求看法稿进行逐一对比。征求看法稿中的部分规定虽然最终未被接受,但有关内容还是可以起到泞定的借鉴意义。正式发布版征求看法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堇事会决议内容
3、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起诉恳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其次条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其次条依据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起诉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第三条原告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恳求申请参与前
4、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第三条原告起诉恳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恳求申请参与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第四条股东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稍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所称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
5、、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不属于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所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见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其次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
6、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本规定第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恳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三卜七条其次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但是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恳求确认未形成有效决议的,应予支持:(一)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
7、章程的规定;(三)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另一种观点: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堇事不予认可,在去除伪造签名后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决议内容超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决议过度安排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决议内容违
8、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股东起诉恳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诉讼恳求:(一)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二)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三)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恳求的内容。第九条原告起诉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样的,应当干脆作出判决。另种观点:原告起诉恳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与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的决议效力情形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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