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言论自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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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言论自由一、美国言论自由分层理论言论自由自6,70年头以来在美国始终得到了极高程度的爱护。依据最高法院历经多年的探究所总结出的一套审判第一条修正案案件的原则,其对言论自由一般仅答应“内容中立”的限制,除非依据利益平衡的检验原则政府能够证明它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促进r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并且这利益和压制言论自由无关、对言论自由所实施的附带限制和促进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据此,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基本权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论也能得到第条修正案的爱护。事实上,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就曾明确提出过应对言论自由赐予确定的爱护。那么言论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爱护呢?这和言论自由在美
2、国学者眼中所具有的价值具有干脆的关系。依据Tushnet等学者的统计,美国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形成的有关言论自由哲学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三种摘要:追求真理说、自治说和自我实现说。追求真理说以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为代表,主见“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轻易获得,一一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实力获得认可”,因此不到最终关头,政府确定不应插手这一进程。自治说的主要代表则是确定主义者米克尔约翰。米克尔约翰主见,言论自由事实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和自治的权利:因为言论自由,准确的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自由探讨是保证投票者获得足够的智识以与
3、情报以便在投票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的途径之一。因此,正如选举权不应受到限制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到限制。自我实现说则以EmerSon、RediSh等人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认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与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MartinRedish则认为言论之所以是不行侵扰的,是因为它培育了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影响生活的确定的限制与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其中很难说哪种在言论自由探究领域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以说这三种学说共同对美国法院有关第条修正案的判决发挥着指导性的功能,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详细说来,自治说在早期影响较大,自我实
4、现说在较为晚近的时候则发挥着比较弱要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学说虽然着眼点不同,但强调的都是对言者利益的爱护。那么依据上述理论,是否全部的言论都应当得到第条修正案完全的爱护呢?首先,依据米克尔约翰的自治理论,对这个新问题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尔约翰论证言论自由价值的立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因此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和公共事务有关的“公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论都不在第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之内,而只能受到第五条修正案的爱护。而依据追求真理说和自我实现说,也只有对获致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非凡是和实现民主相关的价值有促进功能的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
5、案的爱护。据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言论的内容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一一政治言论和低价值言论一一商业言论。只有能够促进言论自由价值实现的高价值言论一一政治言论才能够得到第条修正案的全面爱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美国宪法学界可以说对这一点已经达成共识摘要: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绝大部分的是为了爱护和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以此为基础,最痛法院总结出r言论自由分层理论,即摘要:言论应依据其内容划分为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政治言论受到第条修正案的全面爱护,对商业言论则实行和政治言论完全不同的爱护原则。至于对商业言论详细采纳什么样爱护原则,不同的时代做法有所不同。详细说来,可以以197
6、6年的,Inc.为标记分为两个阶段来熟识商业言论的爱护原则。1976年以前,商业言论基本上被解除在第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年的一案中明确公布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商业广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将商业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内解除出去。而在1976年的VirginiaBoardofPharmacy案中,地高法院宣称,即使商业广告注意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解除其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从而第一次将商业言论纳入了第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之内。而鼓高法院作出这判定的依据在于摘要:就详细消费者而言,他从商业信息自由流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
7、切的政治探讨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将商业言论和对公共事务的探讨联系起来了。而1980年的案则标记者最高法院对商业言论新的爱护原则的成型。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形成了四步分析法来审判商业言论案件摘要:第,必需确定表达是否受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而商业言论要受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至少必需涉与合法活动,并且不能误导公众;其次,所主见的政府利益是否重大;假如以上两个回答都是确定的,第三,确定调整是否干脆促进r政府主见的利益:最终,确定政府这一调整是否大于促进这利益之必需。由此,商业言论被正式纳入到第一条修正案的爱护范围之内。但是相比于政治
8、言论,商业言论仍旧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爱护,一日.商业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激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明确/商业言论的“次等”地位的分层理论中存在着个较为致命的缺陷,那就是最高法院至今未对“商业言论”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仅仅形成r一个对商业言论的模糊的熟识,那就是所谓商业言论是“纯粹意在商业事务”的言论。正是由于缺乏对商业言论的精确定义,因此虽然最高法院并未将商业言论定义为公司法人作出的言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将商业言论等同于公司法人所作出的言论的倾向。其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公司法人事实上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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