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11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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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录一、继父田子女关系IS)S1(一)继父母子女关系三念I(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2二、我国It父用子女关系的立法及知中存在的问题3(一)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3(二)缝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4三、IeMt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篇介6(一)不完全收界制度6(二)姻亲制度8(三)“实际父田”制度8(四)法院命今利度9四、完善M维父母子女关系JWE的醉9(一)迸一步明确抚养关系成标准9(二)明确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制度U(E)构建“附义务继承”制度U(四”句建不先的罪制度12IfiS1.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亲生父田一方再婚的行为而产生的.根据我国法律规
2、定,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会产生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但是民法典关于继父用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笼统,存在抚养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解除制度欠缺等方面的同感.借鉴域外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为处理有关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I关镜请I继父田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抚养关系一、继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慨念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亲生父田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携子女再次缔结婚姻.或者是亲生父母高婚后一方再婚,由此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这种关系是同时具有婚姻、血缘与法律关系三者而形成的。随着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调整,他们之间关系的不断细化,产生
3、的矛盾与问题越采越多,亲属关系也具有了一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总而言之.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亲生父母其中一万再婚行为而产生的,所以也可以说再婚家庭中成员之间的亲禽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而产生的.由此可以分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二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在再婚家庭中总会面对的难题,继父田与继子女的关系与利益总是难以平衡,也有着很多类型的继父田子女关系,但在我国只有基于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而形成的法律拟制皿亲关系.才属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的范围.当事人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田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生父母其中一方再婚时,继子
4、女还没有成年或还没有能够独立依靠自己生活.从而与继父母一起生活,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其生活所需的物质基础和猜神基础,从经济和教育等方面抚界继子女。但是当亲生父田再婚时,继子女还没有成年或者是还没有能力作够独自生活,网时也不和继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没有和他们生活在一起给予姆顾,但是为他们提供了经济上的帮助,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正常的受到教育并且生活,那么继父田也是可以视作崔行了他们的抚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亲生父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与维父母也具有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他们之间具有着双重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若双重的亲属关系,这也是继父母子女具有双重权利义务的来源。2、名分型
5、继父母子女关系当继子女的生父母其中一方再婚时,其还设有成年或者还没有能力能够独立生活,但继子女也不与继父田一起生活,继父田也没有为其提供物质基础或精神基他.没有给予经济或教育上的照料,这是一种类型的名分型关系:当生父母其中一方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能够有能力独立生活,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在一起生活,且没有为具提供任何帮助,而在继父田需要赡养时却没有进行必要的嘛养义务,则两者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另一类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3、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型继父田子女关系是指在亲生父母其中一方再婚后,通过法定的收养案道和程序正式收养继子女,使两者之间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受到相关法律的保
6、护,当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后,他们之间就可以适用关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二、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继父田子女关系的立法1、法律规制的主体也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继父田与继子女的平写关系,明确指出继父母不得出现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的行为。法律很明确的规定了该条法律适用主体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两方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有基于抚养教育的事实而形成的法律版制血亲关系.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并约束的范围,即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作适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只能应用法律上关于养父母子
7、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各种不同的继父田子女关系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约束与保证实施,但只有形成有效的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2、继父田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相关规定表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会一直存在,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发生任何改变,子女永远是父出双方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子女需要一直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样的在继父田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有效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需要对继子女承担责任,负担起继子女的教育、抚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继子女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对继父用的脑养义务。总而言之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自己不能独立进行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继父田给予他们适当的抚养
8、费,来维持他们的正常生活,也有权要求亲生父母给予适当的抚养费,同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确有困难的继父母与亲生父田有权要求他们的成年子女给付适当的腾养费.所以继子女对继父母与亲生父母有若双重的权利义务,既可以享受两者的抚养教育.也要承担两者的除养义务。(二)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继父母在成立新家庭后,多多少少可能会存在着一些矛盾,比如感情上的不熟悉、相互之间的所应该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不了解.从而对于继双方的人身权利(比如抚养和瞪养等)与财产权利(比如继承财产的权利与家庭财产的分配与使用权等)都会产生相应的问题。以下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k抚养的认定缺乏具体的运用8施对于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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