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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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
2、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管理原则】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卫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卫精细化管理水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第五条【职责分工】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卫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市容环卫有关规划、标准
3、、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并承担市容环卫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园林和绿化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考评、考核】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市容环卫管理日常评价制度和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专业考核和社会测评、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判、日常考核和集中评价相结合等方式对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和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卫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方面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全民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卫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卫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卫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卫治理工作。市容环卫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共同推进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第九条【表彰和奖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5、】本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市容环卫责任区和环卫责任区,并做到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相关责任人按责任范围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工作。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十一条【责任人确定】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
6、民政府负责;(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人为市容环卫责任人;
7、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第十二条【责任区责任要求】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环境卫生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和内容要求:(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倒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
8、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垃圾实行分类管理。(S)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第十三条【责任要求及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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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