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认定问题浅析》92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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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认定问题浅析摘要: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一个标志性罪名,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易发、高发罪名。环境污染犯罪经历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以及2013、2016年两次司法解释不断细化,可见我国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垂视程度越来越高。而随着案件数量不断常加,该罪愈发成为理论界与刑事实务领域争议的焦点,主要问题就在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法益认定、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以及该菲的犯罪主体和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为澄清理论困惑,助力司法实践.本又拟对此进行探讨。明晰上述问题并完善立法规定、促进法院判决标准规范化、加强法律权益保护力度以及落实法律责任是加强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的有效路径,拓宽污染怀
2、境罪法律承担方式既有利于实现对已然犯罪的精准打击,也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环境俣护意识,从源头上消除环境犯罪行为。关键询: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困境与出路;保护法益;法律责任承担目录导言1一、污染环境罪概述1二、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具体困境1(一)主观方面认定1(三)法益认定2()因果关系证明标准认定3(四)犯罪主体认定3(5)法律责任的承担4三、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困难的原因4(一)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4(二)法院判决标准未统一5()后续修复措施不完善5四、国外关于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6(一)美国处理水污染问题的措施6(三)日本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6(三)发展中国家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案例7(
3、四)启示我国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8五、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出路9(一)完善立法规定9(三)法院判决标准规范化9(三)加强法律权益保护力度10(四)落实法律责任H结语12参考文献13导言近年来我国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法院裁定判决的各类环境污染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应当充分发挥刑法在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让环境刑法真正成为打击环境污染类犯罪的有力手段。2019年后.我国呼吁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等责任,,同时也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一、污染环螂概述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后出现的新罪名。罪名修改反映出的是污染环境问题近十年的愈发严重,有悖于人民群
4、众的安全与利益原则,因此需要对本罪的有关问题做深入的厘清。目前污染环境罪在适用中仍存在一些困境与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污染环境菲在司法实践中被更好地运用.我们可以通过对比修正案八前后,去揣度立法原意;同时可以通过对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案件的处理、法院的态度以及理论界学者不同观点的争论去比较对比污染环境罪定义改变后的影响。修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可以窥见,我国法院每年判处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每年迅速增长,直至稳定在3000件左右,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刑事政策密切相关。近几年,我国在政策引导方面,环境保护意识渐渐跟上社会整体发展的速度,立法者同样意识到原本关于环境污染犯
5、罪的立法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也随之演进。二、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具体困境(一)主观方面认定我国在污染环境罪这一罪名的立法中仍存在缺乏明确性的问题。出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哲造更好发及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抵见,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并没有对环境污染罪的主观要件作出规定,2017年生效的司法解释仅有少数条文涉及到本菲的主观方面,如第一条第七款提到了“篡改”“伪造”“干扰”等带有主观色彩的描述词。这便导致该罪在实际适用中.法院对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容易引发争议,缺少统一标准R以洛宁新华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俄卫星污染环境案为例,被告人张耀军为了使公司排放废气不受监控,指使被告人薜卫星
6、将公司厂区烟囱上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恢复至不上传排污数据的状态。后薛卫星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网线拔掉,并向张耀军报告,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在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被告人上诉意见中明确提到,上诉人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而法院意见中,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并未对于被告人的主观万面予以确定,采取回避态度。虽然整篇文书中关于上诉人主观方面的争论只有一小部分,看似不影响法院的最终判定,但是从理论角度出发,对于四要件中主观方面并没有做出最终认定就对上诉人行为进行入罪.只能说是法院在法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下的无奈之举。(一)法
7、益认定关于环境污染罪保护法益.理论界仍有争论。在裁判文书网上将时间限定在2017年以后,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全文搜索关键词:污染环境以及法益之后共筛选出30个案件。其中武小军、张治军污染环境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提到,武,小军等储存盐酸的行为危害的是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并没有侵害赵堡镇政府的法益,该镇政府不属于被侵害的对象,故镇政府所出具的谅解协议不予采信。即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认为污染环境菲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法益,而赵堡镇政府不是法益被侵害的客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卓、杨顺荣污染环境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中也明确提到“致环境法益受损”。这30个案件中,并不是所有判决书或裁定书都提到了法益,而
8、提到的多是以“环境法益”一笔带过。一方面,由于学界并没有对本菲所保护法益下定论,实务界对于法益没有过多关注.这一点也体现在法律文书上;另一方面,可见实务界受到环境保护思想影响.如果笔墨涉及到法益问题.则较多的将此罪保护法益认定为环境法益。(三)因果关系证明标准认定因果关系认定需要通过证据对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存在事实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里关于因果关系的描述大多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被告人污染环境行为(易证明),第二部分是环境损害结果(易对照).第三部分是总结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如何证明因果关系则被省略。以张跌球、张长成污染环境一案为例,在本案刑事裁定书中,涉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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