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重整的制度建设研究(论文)》7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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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预重整的制度建设研究目录房地产企业蝌三究1-)RBfiKUX“1.I.Ii“1.111.1.11.”-11(一)概念及类型I(二)制度优势3二、房地产企业的冷殊性4(一)经营后地产企业全连多个行政职脂部门4(二)房地产企业牵扯利希群体苑国广、数大4()房地开发涉及资金量庞大4(一)沟通恰调成本大5(二)社会影响面广5(E)旗权惯务复杂5三、1.三Ka)mJC三就MS三三中的6(一)闷院联动的概念和运作现状6(三)适用府院联动篌式的物要性和限度性65、jft磨Iftf*企.(一)通过实践推动立法.促使程序有效衔接7()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8()纳入“禁反言”规则,欧化谈判
2、结果8(四)建立配套优惠政策.激发企业预重整热情9五、话语9三rtfQ4MaMMMMMMMMMMMMMMMMMM,一、预整概述(一)概念及类型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2006年中文版)的定义,预生整是正式至整程序之前的“简易里整程序”,即“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后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商定的重组计划发生重整法律效力而启动的程序。”之所以称之为预重整,是因为它发生于破产程序启动之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客相关人为拯救企业困境而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达成一致的预重整方案.继而方便在法院受理破产后据此制作重整计划基案。预重整相当于是在法庭外为之后的庭内更整做准备工作,但并不能
3、将其视为司法审整程序的组成部分。企业困境通常是指企业陷入或可能陷入资不抵债的一种事实状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陷入困境是一种常见的现及C通常情况下,拯救困境企业有两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的庭外重组.二是公力救济的庭内重整。预重整则更像是有机衔接两种方式的“桥梁”,结合两者的优势、规避劣势,在破产市场化中将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15条,和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H94号第四部分也想调了要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事组制度,继续完善庭外里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
4、效率。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预重整制度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但企业破产法为预重整制度的建设预留了空间。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84条Z只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最晚期限,并没有规定在法院受理至整申请后才能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和对其进行表决。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预重整制度已经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逐渐产生了三种不冏的模式:申请司法重整前庭外的预重整模式内、作为破产重整程序的前卷模式的预里整模式上破产清算后的预由整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牵涉多个行政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群众.重整的复杂程度和难度较于其他企业更甚.采用申请司法重整前的预重整模式更
5、为适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杭州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施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繁程序中的延伸】继续完善庭外理组与庭内里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埋重整申请曲,假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柬整程序中制作的更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微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堂整计划草案友决的同意但更整计划草案对办议内容诳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成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时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七I九条第一款:“债务人死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
6、,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H划草案”.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期监计划草案之日起汨-日内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指向人民法院申请JR整前,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美系人共同参与、自照协而形成预重整方案,向人民法院巾谛破产重整,并根据预重整方案制作重第计划草案。指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甲i。后、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前,指定喻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拟定预重整方案并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谈判.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理整可能性并判断是否进入破产曳整程序.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后至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各利吉关系人协商谈判形成预双整方案,根据W企业破产法3第七十条笫:款之规定中清
7、转破产JR整,并将顶亚整方窠转变为重整计划草案。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便是适用这一模式的典例。(二)制度优势与庭外重组相比.一方面.由于预重整最终会进入到法院重整程序.能够享受重整制度上的忧患,这不仅有利于债务人企业,也利于招募投资人.具有融资优势。另一方面,在预里整中,愤务人、债权人和具他利害相关人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方案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后,重整方案一旦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该重整计划就会具有强制力.谈判结果就能得到固化。而庭外重组则是一种纯私力救济的方式,建立于各方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是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的,并没有公权介入,由此得出的重组协议(万案)也会随着各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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