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的域外考察与经验启示综述报告》45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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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辩护的域外考察与经睡启示综述报告目录有效辩护的域外考察与经验启木&报告11.1 美国有y的相知定11.1.1 被告人荻得律师帮助的权利I1.1.2 无效辩护制度的规定212S国有效舞妒的相知定31.2.1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价护权31.2.2严格的律师资格灌入门楮312.3保障律师有效辩护的规定41.30外有效辩护1经国的痼示5有效辩护原则是保障犯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基础,有效辩护理念作为人权保障的普适性理念被国外许多国家作为滋入立法之中。此前我国尚未确立有效辩护原则,刑事案件辩护中还存在些问题,因此本章将对美国、德国实施有效辫护的经验进行梳理总结,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经验借鉴。1.
2、1美国有效辩护的相关规定111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实行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此种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主导着诉讼的进程,庭审就像个讲故事的过程,故事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最终的结果。为赢得诉讼的胜利,控押双方律师都竭尽全力,尽可能把故事讲的生动有趣、有说服力以期得到法官和陪审团的理解和支持。由于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卜.,控辩双方律师的激烈交锋、平等对抗主导者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因此获得律师帮助”成为刑事被告人参与诉讼成为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六中将获得律师帮助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予以规定.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确立有赖F辩护权的扩大,1932年联邦最高法
3、院在PoWe1.1.V.AIabama案中确立了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得到律师的辩护。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在这种严重案件中律师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行使,对于没有能力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指定辩护。1938年联邦破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经典案例的判决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主体范围从死刑案件扩大到所有的重罪案件再到所有的轻邪案件,最后在1966年著名的Mirandav.Arizona案件中通过“米兰达规则”将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扩大到刑事诉讼的各。见马跃:奂国刑事司法制度.2001邠版,第256页.个阶段.辩护律师的帮助对于
4、刑事被告人具仃关键意义,辩护律师的专业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的好坏,因此在刑事案件中不仅要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还要取得实侦的辩护效果。在PoWeI1.V.A1.abama案中,联邦最高怯院发现律邪在场并不能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击,宪法修正案六中规定的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这一宪法性权利应该理解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州政府必须遵守正当程序,为辩护律师提供充分的保障,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对案件的审理做辩护准备.从获得律师帮助到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典型的案例判决丰富了权利的内涵。为保障刑事被告人这权利的实施,在之后的时间最高法院通过典型性案例判决的形
5、式逐渐提出了“无效辩护”的概念,通过明确无效辩护的标准来反向认定律师的行为是否合理,以此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其正获得了“有效帮助”。112无效辩护制度的规定美国以立法的形式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提供了保障,之后的时间里如何确定律师提供了有效帮助展开了丰总的讨论,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也经历了多次变化。首先幽定的是荒诞剧笑柄标准,被告人需要证明律师的辩护行为致使整个庭审活动成为闹剧才能认定无效辩护,在实践中律师的失误达不到此种程度都会引起不利后果,很显然这种标准下刑事被告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道,很显然该证明标准是不合理的。后来,联邦最育法院逐渐掰弃荒诞剧笑柄标准并在1970年McMannv.Kichards
6、on案中将合理胜任作为判断标准,宪法修正案六中规定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合理称职的辩护权利,但是对何为“合理胜任”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最终在1984年的StriCk1.andv.Washingt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确定为“双重证明”标准并沿用至今。“双1R标准”指从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两个方面来确定律师得辩护行为是否有效,无效辩护的构成应包含两个条件,第一、辩护律肺的辩护行为存在缺陷,第二,辩护律师的“缺陷行为”是导致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因.只有当辩护行为同时满足行为和结果标准是才能判定该案件属于无效辩护。无效辫护作为有效辩护的反向证明标准,在保证公正审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保障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被告人认为律师得失职行为造成了合法利益的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无效辩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予以认定。刑事被告人在“无效辩护之诉”中负有举证证明责任,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律师的辩护行为低下“合理性的客观标准”,其次,应当证明这种“缺陷2参见陈瑞华:(刑哀诉讼中的有效护阿题.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参见股禾窗:论我N刑事诉讼中的仃效川护,太原科技大学20018项I:论文.叁见马跃:国刑事司法制度,20M年版,第271页.行为”与被告人权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假如没有此种缺陷行为,被追诉人有理由期待不同的案件结果。法院在收到被告人
8、的申请后需要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常合理的标准。如果确认律师的辫护没有达到有效性标准致使被告人承担了不合理的权益受损,法院应当撤销原审判决,恢更被告人的受损权益。12德国有效辩护的相关规定1.1.1 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德国作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有效辩护原则体现在国内立法之中,夕德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做了规定。第4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每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询问、讯问开始时,必须事先告知被告人这一合法权利,假如没有事先告知以至于当事人未知啜这一权利,其所做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未告知但被告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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