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天津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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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团名称)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别、财产划分等设立的,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XX(本团体全称)XXX分会,或称天津市XX(本团体全称)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本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住所地以外且属于本团体登记管理机
2、关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XX(本团体全称)XX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条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团体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本团体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第四条分支(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
3、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分支(代表)机构应当遵守非营利性原则,在本团体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可以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团体会员;本团体授权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或截留会费收入,会费由本团体依法开具会费票据。第六条本团体根据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
4、条件:(一)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符合本团体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本团体有与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相适应的管理服务能力;()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任务明确且规范使用全称开展活动;(四)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门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五)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有较强的行业(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和专业服务能力。(六)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经过本团体充分论证、集体决策,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明确,下同)无记名投票
5、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留原始资料。本团体在上述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分支(代表)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将及时责成该机构进行整改,有权撤换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终止:(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二)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违背非营利性原则开展活动的;(三)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四)拒不服从本团体领导和管理的;(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六)未经本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本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七)财务收支未纳入本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八)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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