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天津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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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团名称)信息公开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团体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第三条本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儿方面:(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对本团体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三)本团体的财
2、务情况;(四)本团体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五)本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六)本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团体的持续责任,本团体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公示载体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载体,是公开官方网站或其他平台。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团体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ZjSo第五条本团体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第六条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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