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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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权益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基本原则】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
2、体的利益。【政策协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教育、投资、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军民融合、信息等政策协同,制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职责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税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
3、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省内转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首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转化。科技成果首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化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优先享受补助、补贴和其他产业政策支持。第二章技术权益【转化收入分配机制】第七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第八条支持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探索赋予科技成果
4、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完善监督机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或者使用权授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等重要事项。【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标准】第九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无规定且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
5、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四)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领
6、导职务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标准】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第三章组织实施【重点支持方向】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奖励、后
7、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重点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能够促进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二)能够推进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显著提高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三)能够促进未来产业发展的;(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六)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七)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的;(八)能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九)能够显著提高关键
8、核心技术能力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第十二条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省和行政区域内军工企业较多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公布科技成果目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征求企业或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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