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及处置利用管理细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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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行为,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及办公用房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温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委办发(2023)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
2、用房出租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称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是指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本实施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为保障其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
3、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办公用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本单位的无形资产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当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事业
4、单位办公用房用于保障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不得以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含非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中,已被依法查封或冻结的、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等,不得出租。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二章审批和招租第七条已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出租。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因有特殊用途而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以及其他登记在主管部门名下的办公用房,可由产权单位提出出租申请(属于部
5、门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出租。未经审批,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房产已调配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如其中个别房间因工作需要,确需以有偿方式提供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的,该使用单位先向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完成甫批手续后可委托该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市财政
6、局审批。严禁通过拆分租期等方式以临时租赁规避财政审批。第九条出租单位应当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办公用房租金价值进行评估,以不低于租金评估值(指有效期内的评估结论,下同)为底价。第十条申请办公用房出租,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办公用房出租申请文件包括出租办公用房名称、地理位置、房产性质、权属情况、使用状况、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时间、租金评估值以及对承租方的行业要求等;(二)房产土地出租审批表(资产共享云);(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利证凭据的复印件等产权证明;(四)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五)原已租赁使
7、用的,提交原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交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意向承租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房龄30年以上的房屋需要有安全鉴定报告等。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应当在出租申报时作出特别说明。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的办公用房出租,年租金5万元以下的,可由办公用房出租单位自行招租,自行招租可采用公开招租、协议招租等方式。年租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用房出租,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租,以下情形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
8、开方式出租:(一)拟出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需报市政府同意);(二)拟出租给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或非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三)拟出租给(瑞安市本级)国有企业的;(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但确定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租赁权评估值。第十二条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实施公开招租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公开招租前发布招租公告,就有关办公用房出租信息在瑞安市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发布的招租公告应包括:(一)出租办公用房的位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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