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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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课讲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的条例。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A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着力扩大国内需求,重点是要优化消费环境,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加强各项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让居民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
2、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实施条例出台背景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和2013年10月25日分别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和第二次修订,现行的为2013年修订版。自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
3、形多发,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二、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主要亮点有:一是明确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瑕疵担保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1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4、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实务中,曾有商家以假冒伪劣商品作为赠品损害消费者权益。3 .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召回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是明确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受侵害消费者的救助义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在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有关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细化规定:1 .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2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
5、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三是明确要求经营者对重要事项准确披露或显著提示。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1.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3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4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5 .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
6、意。6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柜台或者场地,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7 .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四是明确经营者必须信守承诺,而无论该承诺是否在合同中载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7、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五是完善网络直播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
8、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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