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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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发(2024)69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现将湖南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8月12口湖南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官方兽医管理,规范和监督官方善医依法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资格条件并经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善医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官方兽医检疫工作的业务管理,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点,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官方兽医人员的新增、更新、注销等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过省级动物检疫出证平台为官方兽医分配动物检疫出证账号,授予、调整动物检疫出证权限,明确检疫类型和检疫中报受理范围,并关联到相应的动物检疫点。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官方兽医培训考核计划,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辖区内官方兽医应全员参加培训考核。第六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依法、公正文明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3、私舞弊。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官方兽医实行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在编人员:(二)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官方兽医:(一)被撤销官方兽医资格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其他不符合官方兽医任命条件的。第三章任命和退出程序第九条官方兽医按照下列程序任命:(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
4、,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一)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任命官方兽医审核通过后,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三)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善医证,公布人员名单。第十条官方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注销官方兽医资格:(一)调离动物检疫岗位的;(一)退休、圉职、去世的;(三)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的:(四)其他应当注销官方兽医资格情形的。第十一条注销不符合条件的官方兽医,按照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程序进行。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5、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第十三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动物检疫出证平台账号,不得出借本人账号或者借用他人账号。第十四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时,协检人员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记录检疫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但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十五条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申报受理。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赴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二)现场杳验。现场杳验畜禽标识佩戴是否符合规定;临
6、床检修动物是否健康:承运车辆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按规定提交现场查验信息或上传查箱照片。(三)审核出证。检疫合格,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检疫规程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驻厂(场)官方兽医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申报受理。官方兽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应当回收畜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二)宰前检查和同步检疫。现场核查屠宰厂(场)中报材料与待宰动物信息是否相符。按照产地检疫规程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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