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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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洵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油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24年5月22日江西省洵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船箱港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职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洵业船员管理工作。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应当按照规
2、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洵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内陆渔业职务船员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普通始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职务船员包括以下,if.一.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轮机员:(三)机驾氏。渔业船员证分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和职务船员培训。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洵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职务船
3、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第七条申请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第八条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二)初次中请不超过60周岁:(三)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
4、件(见附件2),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第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船员健康标准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一)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轮机员证书:(一)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长、二级轮机长、机驾长证书。第十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
5、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经核实原有船舶驾驶证件及申请人身体状况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第十一条申请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证书,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申请洵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二级轮机长、机驾长、普通船员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省直有关下属单位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该单位属地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贲。第十二条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渔业船员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核内容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发布。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考试有科目不及格的,可在24个月内申请补考:申请渔业普通船
6、员考试有科目不及格的,可在12个月内中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须重新参加培训后考试。对代考、提供虚假材料、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考试或考核发证机构应取消其考试、考核成绩。第十三条洵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或有效期内累计记分不满12分的,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或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超过12分的,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
7、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五条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要求印制。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第三章渔业船员配员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见附件3)O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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