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案)》:亮点速览(附中日英三版译文及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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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修正案):亮点速览(附中日英三版译文及对比)反垄断法(修正案)对竞争政策、安全港、轴辐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要件、申报停钟制度、罚则等问题做了回应,对经营者而言合规意义重大。我们将08年版本、21年版本和本次公布的文本做了对比,同时准备r日语与英语全文译X,供各位同仁参考。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实施。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部分条款和制度架构已不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故而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案)(“反垄断法(修正案)D的审议通过具有特别的意义。以下我们
2、就此次修改的亮点简要介绍如下:一、,安全港”规则反垄断法(修正案)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安全港”规则对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规模经济实现具有重要价值。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条款单独成条,“安全港”规则适用于所有垄断协议,此次修改将“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限缩于纵向垄断协议,其他类型的垄断协议,特别是核心卡特尔,一般难以适用“安全港”规则获得豁免。二、“轴辐协议”条款反垄断法(修正案)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
3、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该条尽管没有明确提及“轴辐协议”这个概念,但实质上从立法层面上明确此种新型协议的违法性,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不足。认定“轴辐”协议的关键,在于处于“轴”位置的经营者与“辐”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促成辐之间的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效果。这一关键体现在本条的“实质性帮助”,如何定义“实质性帮助”,有待立法进一步释明,并且有待执法和司法进一步厘清。三、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构成要件反垄断法(修正案)规定“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4、J该条规定在立法层面回应了实践中对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构成要件的争议,明确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经营者存在固定或者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两种行为的情况下,将由经营者对该协议是否符合“排除、限制竞争”这一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当前反垄断执法中“原则禁止+豁免”的尺度是否会作进一步调整,仍有待观察。四、经营者集中申报“停钟”制度反垄断法(修正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停钟”是指中止计算经营集中审查期限。与此前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相比,反垄断法(修正案)“停钟”制度对第三种情形的规定,部分文字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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