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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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提高农村资产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产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以及农村集体所有由其成员承包经营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各项权利集合。农村集
2、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除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产权权利人以农村产权为商品,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服务机构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入股、合作、抵(质)押等经营活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是指面向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服务机构提供,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经市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为本市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不得改变土
3、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集约利用农村资源,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第五条农村产权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集体资产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或经营主体流转的,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按照各所在区确定的标准执行,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具体标准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开。涉及公益性、政府重大项目、临时占地、1
4、年内流转、一定标的额以下或续租项目等事项,经区级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绿色通道,简化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程序,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续租项目,必须是原合同即将到期或已到期;原承租人信誉良好,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续租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原合同无遗留问题。鼓励农民个人产权依法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第六条交易的农村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不得交易。涉及农村不动产产权转让的,需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全市应当建立健全市、区、乡镇、村四级管理服务体系,共同维护良好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健康发展。第八条市
5、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二)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三)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等服务;(四)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五)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各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与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协同建立健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区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国土空间
6、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流转交易资料及信息的复审;(二)负责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监测、信息报送;(三)负责对本区内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依托本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与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协同,建立健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对本乡镇农村集体及农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方案、履行民主程序以及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第三章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与交易品种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出
7、让方和受让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为产权权利人,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各类涉农经营主体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第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出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园地、牧草地、林地、养殖水面、畜禽饲养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荒草、荒沙等其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二)涉农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
8、(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三)农村集体持有的企业股权,包括股权转让、企业增资等。(四)涉农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厂房、院落、场院、场地;机械设备;物品;存货;食用菌菌种;籽种;种畜禽;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等。(五)农村经济事项,包括项目投资、招商、转让、合作;委托经营等。(六)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按照事前准备、交易申请、前置审核、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签订合同、款项结算、交易鉴证、档案归档等程序进行,交易项目有关信息应按规定和统一数据规范标准汇聚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事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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