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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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温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如下。一、总则(一)本文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本文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2、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称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是指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二)本文规定所称办公用房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为保障其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
3、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三)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四)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并指导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维修、处置、使用监管等工作;市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修维护。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对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处置等工作
4、进行监督管理。非办公用房类房产(房屋和土地)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及线上业务用房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二、权属管理(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安全保密、涉外、宗教、监所、教育、医疗、科研、文体、人防、水利、市政、专业市场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经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应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尚未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的,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先行办理产权登记及资产入账,再将资产调拨至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或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5、,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需移交的办公用房应确保其权属清晰、权属证书齐全、已登记入账。(二)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资料遗失或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予以确权登记或权属备案。权属统一登记经费由市财政局保障。(三)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按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对面积进行分割核定,根据建房审批手续,以按份共有形式共同申请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四)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职能调整涉及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的,由划出方与承接方制定划转方案,经划出方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双
6、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属单位成建制划转的,涉及的办公用房应一并划转。三、信息管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办公用房信息动态管理,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实时更新办公用房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信息。(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党政机关应建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三)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归集办公用房审批、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管理0四、配置管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
7、公用房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按规范要求合理布局机关团体用地。(二)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先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办公用房,审批程序由主管单位自行规定;本单位现有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从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三)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挂职、借调、聘用等人员不予核定;核定总面积是办公用房使用安排的上限,超出核定面积的,应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筹利用或统一封存。党政机关所属单位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
8、房的,统一按照机关标准核定面积.(四)办公室配备不与职级挂钩,按所任职务对应面积标准核定;只任职级的,按任职级前最近职务对应面积标准核定。(五)由市委或市政府发文,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抽调人员组建的专班、临时机构办公用房,应由牵头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从现有办公用房中统筹安排,由牵头单位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在专班、临时机构撤并或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归还办公用房。(六)采用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旧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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