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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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
2、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外卖送餐、快递、网
3、约车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发
4、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实施统筹、协调、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
5、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成果转移及产业化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安全效用强、应用场景广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长三角地区的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问
6、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一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应急预案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联动。第十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事故调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
7、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二)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七)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A)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
8、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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