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字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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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代卷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要明白代签名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首先要了解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名的法律缘由。从投保人一方看,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照实告知的义务。而这告知应是书面的,投保人的签名则表明对告知的认可。从被保险人方看,含有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所以非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行,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即投保人随意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主动促使或消极放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重大影响。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既代表合同当事人的要约乂代表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因此没有投保人的签字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未能成立
2、,更严峻的是影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从而影响保险人是否担当保险责任。在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被保险人只是合同的关系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他几乎没有选择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却转变为维持合同效力的事实主体,假如没有他对投保人的选择,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如在广州发生的黄某为谋取保险金,雇佣杀手杀害其未婚夫一案中,即是黄某以其未婚夫为被保险人投保巨额保险,代其在被保险人栏中签字后买凶杀人。为防止类似状况的发生,法律必需在这失衡的关系中对被保险人作出补救,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让被保险人通过对投保人的自愿“选择”,从而来规避可能的道德风险。值得强调的是,被保险人答名
3、必需是自愿的,任何受到欺瞒、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形都导致“同意”意思表示的无效.我国保险法对上述“同意”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实质要件必需被保险人对投保行为“同意”,形式要件是该“同意”必需是以“书面”形式体现,在实务中“书面同意”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中相关栏目中亲笔接名。换句话说,假如没有体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余书面材料,投保书中被保险人签名栏中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是证明被保险已“书面同意”的唯一证据。没有此唯一的证据的后果是: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已经书面同意,否则,被保险人没有书面签名同意投保将导致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如在1996
4、年上海客户李某诉某外资保险公司案中,李某的妹妹以李某为被保险人投保,受益人为李某。后李某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法院斑终支持李某的诉讼恳求。有人会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名可不行以代理呢?我们的回答是:不行以。因为代理是民法中概念,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从签名本身来看,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应当由事实义务人本人进行,不能进行代理。从保险合同的约定看,投保书中已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找名栏”,可以认为合同已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必需自己完成签名。如我国6民法通则在“代理”一节中就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
5、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任何“代理”签名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国际金融报(2000年08月30日第五版)篇二: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1百度文库专用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探讨潘红梅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保险人理赔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审判机关片面强调爱护“弱势群体”、社会媒体的炒作,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和这三年来的法律学习,拟写一篇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作为我的毕业论文。论文将从一、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看,保险人仅以代签名主见保单无效缺乏依据:二、从证据角度看,保险
6、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见保单无效:三、从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代签保也无效对其并非完全有利等几个方面绽开论述。关键词: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探讨伴随若我国保险业,保险制度的曲折历程,在我国,与保险相关的法律可以说也经验了个曲折的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的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诸多方面的缘由,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焦点。在众多的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以投保单上不是被保险人签字为由,主见保单无效,拒绝担当保险货任,成为典型的案例。而因此引发的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状况成为热点。保险法第卜二、卜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7、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与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实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出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依据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据约定的时间起先担当保险费任。人身保险实践中Tf两种状况:、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二、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状况卜.,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第种状况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K次种状况下是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本文所论述的代签名问题不
8、包括以上状况。一、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见合同无效无据可依。首先,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运作是寿险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关键。人寿保险业与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受法律法规的指导。不依据法律行事或忽视JZ法律要求,将会使寿险公司受到重大损失和惩罚。法律的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性,同时爱护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面的利益。使之达到平衡。G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G合同法3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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