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公司出资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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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湖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邓*的托付,指派姚*律师担当其一审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现针对法庭调查和庭审综合状况,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客观事实,发表如下代理看法,恳请法庭能充分考虑并予接受。一、确认股东身份现有法律模式的简析对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分“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类,以工商登记(有限贡任公司)或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为认定标准的,nJ称为“形式主义”:以实际出资为认定标准的,可称为“实质主义”。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身份认定实行“形式主义”,故“登记是股权转让的对抗要件”的说法成为通说。
2、依据我国新公司法和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次参加卜列与股东身份的认定有关的程序:(1)依照公司法第25条签署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2)依照公司法第28条缴纳首期出资,阅历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依照公司法第30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簿上记载为公司股东,供社会公众查阅;(4)公司成立后依照公司法第33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5)公司依照公司法第33条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居处、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以上的法律规定r一个完整意义上的股东身份所应当具备的要素。故此,从现有的法
3、律规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明确了确定股东身份的三层因素,是基本因素,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或继受取得股权的转让协议:二是效力因素,即公司法33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见行使股东权利”详细规定所指的股东名册;三是对抗因素,即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工商登记和第三人的不行对抗性。当然,假如是公司新增注册资本金或原有股东对外对内转让股份时,新股东的身份确认也都应履行上述相应程序。二、启动股东身份法律确认程序的义务主体为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股权来源角度划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共分为三种,一是公司初始设立时原始取得股权的股东:二是股权转让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三是认缴公司新增资取得
4、股权的的股东。本案中,原告经杨*介绍和股东彭*同意,于2008年8月20日向被告甲公司交纳,投资款20万元,他交纳款项的缘由是甲公司为筹措扩大经营规模需向社会募集资金:他原来真实的内心愿图也是想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除此之外,被告公司在2008年至2009年间对外还汲取了其他投资人50余万元的资金。因此,结合公司法的规定,被告公司吸纳外来资金增加了实收资本,反映在公司登记这一层面为增加注册资本性质。依据公司法第33条,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74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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