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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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不含家具,以下简称物资)的科学管理,既保证供给,有防止浪费,做到物尽其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低值品是指凡单价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低值文艺和体育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易耗品是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
2、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界限),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等。第二条物资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严格验收,出入库手续清楚,定期核对账、物,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三条学校有关单位要配备工作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资管理工作。物资保管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做好服务工作。第四条学校对于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应予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及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第五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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