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房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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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房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政策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房产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下设资产管理科,具体负责房产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第三条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校长领导下,采用行政的、技术的、经济的措施依法对房屋实行有效管理,并负责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听取意见和向学校提出建议。第二章已售公有住房的管理第四条按市房改办规定,学校向教职工以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享有居住权、继承权。第五条教职工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学校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六条教职工购买
2、住房后要服从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改建、搭建和侵占共用公用部位、设施,随时为相邻部位的修建或维修提供方便。住房装修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妨碍观瞻,不得影响他人使用。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第三章租住公有住房的管理第七条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在岗在编的教工提供公用周转用房。租房户缴纳200元租房押金,学校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公用周转房一年签一次租住合同,未续签合同的自动终止。第八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自觉服从安排,到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租住手续,领取住房通知和房屋钥匙。办理租住手续后一个月内未入住的,作弃权处理,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收回钥匙,不再另
3、行安排住房。因住房调整需要限时迁出的租房户,接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否则,按租金的3倍从该住户工资中扣除房租,直至搬出。后勤处按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通知提供水电等服务。第九条租住户调离学校,应到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凭相关手续到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办妥调令后应在退房协议规定期限内退房。第十条教职工租用公有住房,不得私自调换、转让和转租。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期间的房租按门店出租价格收取并立即收回公有住房。教职工私自转租和为亲友代租公有住房的,转租或代租期间的房租按正常房租的三倍直接从租房人工资中扣除,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并立即收回公有住房。第十一条租住户应自觉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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