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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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第三条各单位(部门)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单位(部门)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第四条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
2、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学校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会计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第五条学校应当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校园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更新资产及使用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31日为学校资产定期盘点基准日,每月最后一天为资产动态申报日。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年度终了,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依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
3、、分析等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年度报告,对资产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资产使用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相关资产使用的审核、审批、报批或报备手续;(S)参与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库手续;(四)参与资产类合同的会签工作,资产类档案的整理归档;(五)接受省财政厅、对资产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第九条各单位(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部门)与资产使用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台账,对资产的完整性及完好性负责,单
4、位行政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预算(计划)、新增资产、资产报修报损报废等申报工作;管理资产台账;指定资产使用(责任)人;定期清查盘点资产使用情况等。资产管理员应相应固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当资产使用状况及使用人发生变更时,各单位(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三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对于取得的资产,使用(建设)单位(部门)作为验收责任主体必须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及监督下,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
5、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明确资产使用人。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资产,严禁在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理中不对资产进行确认,防止出现账外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资产日常清查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资
6、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当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时,领用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交回,未按规定交回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学校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使用)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资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学校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进口资产的使用管理按学院进口科教用品采购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7、行。第十五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各单位(部门)实行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本单位(部门)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四章对外投资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十
8、七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确保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资产等进行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第十八条学校对外投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学校拟办理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S)学校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四)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六)学校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七)经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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