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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买卖合同付款买卖合同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其次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1.总金额人民币元整。2.付款方式:(1)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元。(2)余款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3)分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以定金付日该月的翌月起先,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4)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定于机器交付之时。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1 .交货时间为月日前。2 .交货
2、地点约定于乙方的工厂,应安装妥当,并先行试机。3 .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乙方,乙方那么须依其次条第2款第(4)项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甲方。第四条机器的全部权暂由甲方保存,待乙方付清其次条所列全部货款时,再将全部权移转予乙方。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假设因不行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依本合同发生的一切应负债务(除货款债务外,还包括毁损、赔偿债务)负完全支付的责任。第七条乙方或丙方假设发生以下事项,那么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无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逝,分期付款的全部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顿
3、付款的;4 .乙方或丙方有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5 .机器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6 .机器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7 .乙方从未支付其次条所列分期付款的;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第八条乙方应依据正确用法运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运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需归还甲方。第十条假设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将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连同已收取的货款,抵消债务,如有余额那么退还乙方。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
4、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全部瑕疵的保证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更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日息四分。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所列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一旦违约应经受强制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保证人(丙方):付款买卖合同2出卖人:(以下简
5、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今甲方(出卖人兼全部人)与乙方(买受人兼运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以下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Io前款元;2。余款元;3o月息兀。其次条乙方预付元予甲方,余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付清,每月日前各支付元。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供应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归还货款。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运用。第五条乙方假设未能支付其次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
6、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值的方式运用产品,假设有违反,甲方可立刻解除本合同。第七条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运用费。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付款买卖合同3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精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
7、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供应一些思路。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必需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必需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见支付本金时,同时主见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由上可知,原告主见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见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那么不必需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必需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8、款项支付的不怜悯形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担当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担当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担当违约金或支付利息;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
9、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怜悯况应当接受的诉讼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担当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一样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根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那么局部和分那么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立工程合同等,那么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依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遵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见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状况下
10、,不管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承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但需特别留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见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事实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一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担当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依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精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见。(1
11、)假如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遵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
12、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Q%-101%o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丢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常常缺乏可操作性。比方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状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运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需或“应当,所以法
13、院既可以遵照司法说明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见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行以。笔者那么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或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方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遵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遵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2)假如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那么只能向对方主见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14、(3)假如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那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见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遵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担当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行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如法律或司法说明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立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状
15、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依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见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五、结论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状况下,个人认为应当遵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状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其次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根底,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六、相关法条(一)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付必需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三款:”当事人就耽搁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说明二第五章违约责任其次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一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一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