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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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或丢失,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经常进行自觉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三条建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经常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维护、保养等工作。第四条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保管与使用制度,并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建立必
2、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丢失、损坏。第二章理赔责任的认定第五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理赔。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4、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院外造成损坏或丢失。5、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第六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教务处组织的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理赔。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
3、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失。第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当事人应作自我检查,按规定理赔,通过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或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理赔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理赔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时,必须立即报告教务处,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发生重大失窃事故,应保护现场,并报教务处及保卫部,组织专案调查,事故发生两周内不报的,视为隐瞒,要酌情加重处罚。第九条造成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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