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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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和地方财政的拨款,专款专用。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整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并按规定缴费。(S)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3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五)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章评审流程第九条每学年开始,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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