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答疑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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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期间是投资方自愿承受约束的合理期间,逾期则面临丧失权利的风险。在司法实践关于对赌股权回购权性质的分野基础上,对于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限,根据对赌协议的不同约定而存在以下多种观点:对赌协议有无约定行权期间有约定无约定形成权约定期间为除斥期间,逾期即丧失股权回购权。3应确定合理的除斥期间,一般可参照解除权的一年除斥期间,逾期即丧失股权回购权。4请求权约定期间是对投资方及时行权的敦促,但不是除斥期间,逾期并不直接导致投资方丧失权利,而是通过诉讼时效机制对投资方权利进行约束。5观点1:创业者承担的股权回购义务属于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义务,在投资方主张回购后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创业者未回购的,投资方的回
2、购权才起算诉讼时效。6观点2:从回购条件成就之次日,就应当起算投资方回购权的诉讼时效。7-2-答疑逻辑的解析与重构(一)答疑逻辑初探从答疑的结构和表述来看,其似乎指明股权回购权属于形成权,其行权期限为除斥期限:答疑分为两段,第一段是对于审判实践中股权回购权不同观点的总结,归纳了两种观点,一是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二是形成权,适用合理期间。第二段中明确指出,“以合理期限加以限定“比较合理,而联系上下文,在第一段提及的观点中,只有形成权对应的是合理期间。可见,虽然答疑没有直接指出股权回购权系形成权.但明确其受合理期间约束,而全文仅提及形成权与合理期间的对应关系,据此可推论答疑认为股权回购权属于
3、形成权。(二)形成权一除斥期间”逻辑的质疑在法律类文本公布后,就具备了独立于其“制定者-的地位。如果文本的指向与文本“制定者”的主观意图不同,文本本身具有优先地位。8因此,虽然答疑专家的真实意图可能是构建对赌股权回购权的“形成权一除斥期间规则,但答疑文本至少有三方面内容反映了与“形成权一除斥期间逻辑的偏离。1 .答疑关于对赌股权回购权的描述缺少了投资方可单方创设股权回购法律关系的这一最为关键的特征。形成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方有权依据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来创设、变更或消灭特定的法律关系,因此,若以形成权来构建对赌股权回购权,就必然要强调在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出现后,投资方可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创设新的
4、股权回购关系。特别要注意,在投资方创设股权回购关系之前,其尚未取得请求创业者回购股权的权利。如在(2023)沪O1.民终5708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赌股权回购权认定为形成权:“赋予了投资方在特定条件下以单方意思表示形成股权转让关系的权利,当基础条件成就且权利存续时,一旦权利人及时、合法发出回购通知,则双方之间即按照事先约定的对价产生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回购义务人并无缔约选择权O可见,法院特别强调,作为形成权的对赌股权回购权,其法律效果并非直接要求创业者回购股权,而是创设股权回购关系。也就是说,在“回购条件成就.与投资方“行使回购请求权之间,必须存在“投资方单方创设股权回购关系”的
5、中间环节。相对的,若以请求权来构建对赌股权回购权,就不存在“投资方单方创设股权回购关系”这一中间环节,而需要强调在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后,无需投资方创设股权回购关系,其依据原投资协议即已取得了要求创业者回购股权的请求权。如在(2020)京民终549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对赌股权回购权认定为附条件的请求权:此条款是附条件即玖美公司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公开发行上市或被整体并购,投资方有权行使请求权,请求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可见,法院根本不会提及创设新的股权回购关系的内容,而是认为在“回购条件成就”后,投资方就可以直接“行使回购请求权二因此,判断答疑究竟如何构建对赌股权回
6、购权,关键因素之一是查看在投资方行使回购请求权之前,答疑是否强调投资方需先行单方创设股权回购关系。答疑关于对赌股权回购权的描述为:在符合(未上市或利润未达标)条件时投资方既可以请求对方回购进而自己脱手股权,也可以不请求对方回购而继续持有股权。可见,答疑中,在“回购条件成就”与投资方“行使回购请求权”之间,并不存在投资方单方创设股权回购关系这一中间环节。这显然并不符合形成权的基本特征,反而更加贴合请求权。2 .答疑中设置的合理期间远远短于司法实践中采纳形成权观点的案例一般采取的期限。若对赌股权回购权属于形成权,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行权期限时,司法实践一般以民法典中规定的解除权法定除斥期间为参考来构建
7、行权期限.即一般将除斥期间认定为一年。原因是,从商业效果上来看.对赌股权回购的结果类似于投资行为的“解除”。如在(2023)沪O1.民终5708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回购权的除斥期间应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综合考量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性、股权价值变动,合同目的等因素,参照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予以合理认定J该案中,法院最终参考解除权法定除斥期间,认定对赌股权回购权的除斥期间也应当是一年,并认为该案中投资方从应当知道回购权产生到实际主张回购,将近一年半,已经超出除斥期间。当然,司法实践中有观点也认为,对赌股权回购权的除斥期间应当短于一年。如在(2020)沪民申1297号一案中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权利的性质及行使的后果出发,股权回购权的行使期权后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规则,虽有填补空白的作用,但却因为缺乏足够的实践检验,导致其构建的规则并不能够做到逻辑自洽。如上所述,若对赌股权回购权系形成权.则其行使的法律效果是创设一新的股权回购关系。那应当如何认定这一新的股权回购关系何时违约,又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呢?应当分类讨论:类型一:一些对赌条款会约定,在投资方提出回购要求后,创业者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回购。此时,创业者应当履行回购义务的期限一般就会认定为新的股权回购关系项下创业者跟行回购义务的约定期限,超出该期限,才发生创业者在股权回购关系项下的违约责任,才会起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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