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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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不动产私募投救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的公告中基协发20234号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要求,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3年2月20日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更好地支持盘活不动产,促进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不动产投资业务,应当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不动产市场盘活存量、防范风险、转型发展为基本原则。第三条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特定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业经营用房、基础设施项目等。(-)存量商品住宅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已经实现销售或者主体建设工程已开工的存量商品住宅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公寓等。(二)保障性住房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解决住房困难问
3、题而搭建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三)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以分拆产权销售为目的、长期对外进行市场化租赁运营,但未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的租赁住房。(四)商业经营用房是指开发建设或者运营目的供商业活动使用的不动产项目,包括写字楼、商场、酒店等。(五)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开发建设或者运营目的供市政工程、公共生活服务、商业运营使用的不动产项目,包括高速铁路、公路、机场、港口、仓储物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水电气热市政设施、产业园区等传统基础设施,5G基站、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新能源风电光伏设施
4、等新型基础设施。第四条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管理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指引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在协会依法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二)出资结构稳定,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方,因私募基金投资需要向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派驻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四)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五)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六)具有不动产投资管理经验,在管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自管理人登记以来累计管理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七)具有3个以上的不动产私募
5、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经验;(八)具有不动产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投资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经验的不少于3名;(九)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的其他情形。试点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的,前款第(六)项要求可为在管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自管理人登记以来累计管理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第五条协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项下增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按照本指引设立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应当将产品类型选择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第六条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首轮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
6、于3000万兀人民币。第七条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当为首轮实缴出资不低于IOOO万元的投资者。其中,有自然人投资者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自然人投资者合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o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保险资金,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境内设立的面向境外投资者募资的QFLP试点私募基金除外。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八条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或者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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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关于 发布 不动产 投资 基金 试点 备案 指引 试行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