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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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人社系统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社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
2、、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六条本局执法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
3、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本局执法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而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本局执法机构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八条局机关科室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相关执法文书,报局负责人或委托副职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相关执法文书要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当事
4、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局负贡人意见、时间等内容。第九条局机关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要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要进行记录。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
5、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要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要制作抽杳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陈述、申辩盘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六)举行听证会的,要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
6、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记录。第十三条本局行政执法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需书面记录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要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五条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载明制作人、承办机构审核人、文书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F1.由裁量权适用等。第十六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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