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公司并购法制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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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我国公司并购法制的思索在我国,公司并购的历史虽然不长,但是近几年,公司并购的发展速度却特别快速。据有关资料显示,最近5年来,我国公司并购成交量以每年70%的速度递增,已成为亚洲第三大公司并购市场。公司并购活动的蓬勃发展,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适应加入MTO后国际竞争的须要具有揖要的意义。对F这样一种从微观角度有利了增加企业活力,从宏观角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从全球化角度有利于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经济活动,国家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购法律制度已是刻不待时.笔者将试图就健全我国公司并购法制,提出一些浅肤的建议。、建立公司并购法律体系公司并购活动,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而亦很广。任何一个简
2、洁的并购活动都可能涉及竞争与垄断、土地与房产、证券与大宗交易、资产评估与交接、职工利益与安置.、银行贷款与抵押担保、税收与债务、政府同意与政策实惠等,不能单兆部法律法规来解决并购的全部法律问题,而是要建立公司并购法律体系,这个体系由诸多方面的法律组成,其中的很多法律还会形成交叉,甚至在某个问题或某方面出现重叠,从而使这个体系不是一个平面,而是一个立体。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应当包括公司并购法、反不正值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禁止欺诈法、爱护股东投资权益法、国仃资产转让条例、信息披露条例等,以及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粽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法律有关部分和适时调整的仃关政策。我国目前的公司并
3、购活动,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而是部分有法可依。但在这些可依的法律规范里,不仅零散、不系统,而且有些规定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缺陷。承如前所述,为了防止在操作上造成混乱或为些违规行为规避法律创建便利,导致公司并购活动给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带来损杏。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并购法,它是并购法律体系的主干。这个主干的内容规定,最少应当包括并购的主体资格与要求、并购的方式与时间、信息披露与公告、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并购合同或收购要约的内容、合同或要约的批准要求、转让费的支付、债权债务,以及职工的安置与待遇、保证与赔偿、税收、政府主管部门的限制、纠纷的管镭等。可借鉴担保法的先例,通过全国人大
4、及其常委会进行特地立法,制定一部公司并购法对公司并购活动进行调整,其法律性质应为基本法,与公司法同为商法的一个分支,类似于担保怯之于民法通则Bo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形成对这个主干的补充、健全,使整个体系相互呼应,疏而不漏,达到健全。二、粘确定位公司并购行政管理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并购活动状况比较困难,不行避开地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规范管理公司并购活动,使这些利益得到有效爱护,笔者认为应成立特地负货处理公司并购事芬的行政管理机构.赐予肯定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对公司并购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已有一些机构在负责、处理公司并购方面的事务,对公司并购事务属于
5、多头管理。例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货审批:涉及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的,由各级政府中的外经委或外资办等部门审批;设计股份制企业中股份转让的,由省级政府中的体改委、国资局、经贸委等部门审批: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收购的,由国家证监会负责管理等。这种多头管理的现状事实上把井灼活动划分为条条块块,乂由不同的多个机构负费处理,而不同的机构对于法规政策的理解与驾驭也各仃不同,以至于令出多门,这样难免造成公司并购活动的混乱,给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甚至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笔者认为,为尽可能地削减这种混乱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并购活动的简洁化、程式
6、化,提高公司并购活动的效率,维护合法利益,国家应设立特地行政管理机构,特地负货处理与并购事务有关的工作,可以赐予这个特地机构以下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1、可以代表政府对公司并购活动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可以通过行政审批来进行,也可以对那些无需审批,但认为如进行,有可能形成垄断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并购活动进行阻挡。对此种状况,国家必需进行立法,明文规定什么是垄断,以什么标准来判定等内容,假如发生争议,应实行什么方法来解决。2、负责监督公司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并做出必要的说明与询问。3、主持调解公司并购活动中的争议与纠纷。4、调查处理公司并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蜴予相应的行政惩罚措施。三、完善目
7、标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制随着中国加入酊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企业改革面临着很多机遇和挑战,管理层收购应运而生.管理U收购己经成为改革背景下的一个亮点,它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贴良方,是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志向选择,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有效途径,是企业家价值的最佳实现通道,是企业留住高级人才的“金手铐”,是激励内部人员主动性、降低代理成本、改革企业经营状况、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原动力。但目前我国关于管理层收购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怯律冲突严峻。我国证券法中未明确界定管理乂收购,只是在2002年7月2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中对收购进行规定。同时,在条款中规定:“在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
8、顾问,就被收购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问题上,假如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全体员工时,应当由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聘请上述中介机构。”但是方法仍未对管理层收购这一收购方式进行定义,这实在是立法上的一大空缺.其次,在证券法中并未规定管理层收购,而散见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中,法律效率低,地方冲突严峻。因此,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紧对管理U收购的立法,提高立法以次,弥补法律空缺“1、关乎管理U收购的主体问题.首先,由我国公司法对壳公司的投资比例规定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样壳公司的一半资产不能用于收购目标公司,可能加剧壳公司在管理U收购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若利用空闱资金投资也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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